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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考试医学道德第一节

考试网   2019-02-28   【

  2019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考试医学道德第一节

  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医学实践中调节医务人员人际关系以及医务人员、医学团体与社会关系的最根本指导准则,也是医务人员选择行为或解决伦理问题的伦理辩护依据。

  一、不伤害原则(底线原则)

  不伤害是指在诊治、护理过程中不使患者的心身等受到损害。一般来说,凡是医疗、护理上必需的或者属于适应证范围,则所实施的诊治、护理手段是符合不伤害原则的。

  表现形式:如果诊治、护理手段对患者是无益、不必要或是禁忌的,而有意或无意地去勉强实施从而使患者受到伤害,也就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相对性:不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些诊治、护理手段即使符合适应证,也会给患者躯体或心理上带来一些伤害。

  例如:肿瘤化疗既能抑制肿瘤的发展或复发,又会对患者的造血、免疫系统产生不良的影响。

  对医务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①培养为患者利益和健康着想的动机和意向,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

  ②尽力提供最佳的诊治、护理手段,防范无意但却可知的伤害,把不可避免但可控的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③对有危险或有伤害的医护措施要进行评价,要选择利益大于危险或伤害的措施等。

  真正意义:即在实践中努力避免使患者免受不应有的医疗伤害。

  二、有利(有益)原则

  狭义的有利原则是指医务人员的诊治、护理行为对患者确有助益,既能减轻痛苦或同时又能促进康复(通常说法)

  广义的有利原则是指医务人员的诊治、护理行为不仅对患者有利,而且有利于医学事业和医学科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人群、人类的健康和福利。

  要求:

  ①医务人员的行为要与解除患者的痛苦有关;

  ②医务人员的行为可能减轻或解除患者的痛苦;

  ③医务人员的行为对患者利害共存时,要使行为给患者带来最大的利益和最小的危害;

  ④医务人员的行为使患者受益而不会给他人带来太大的伤害等。

  三、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是指对患者的人格尊严及其自主性的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是生下来即享有并应该得到肯定和保护的,并且患者具有主体性,而不能仅被当做工具或手段。

  患者的自主性是指患者对有关自己的医护问题,经过深思熟虑所做出的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以采取的行动。

  例如: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要求保守秘密和隐私等均是患者自主性的体现。

  患者的自主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

  患者实现自主性的前提条件是:

  ①它是建立在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适量、正确且患者能够理解的信息之上;

  ②患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对于丧失或缺乏自主能力的患者,其自主性由家属或监护人代替;

  ③患者作出决定时的情绪必须处于稳定状态;

  ④患者的自主性决定必须是深思熟虑并和家属商讨过;

  ⑤患者的自主性决定不会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严重冲突,否则要受到一定限制。

  尊重原则要求医务人员:

  ①平等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与尊严;

  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而对于缺乏或丧失知情同意和选择能力的患者,应该尊重家属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

  四、公正原则

  形式上的公正:

  类似的个案分配收益与负担时以同样的准则处理,不同的个案以不同的准则处理,在我国仅限于基本的医疗和护理。(相同的人同样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实质上的公正:

  根据患者的需要、个人的能力、对社会的贡献、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等分配收益和负担

  注:在现阶段我国稀有贵重卫生资源的分配只有根据实质上的公正。

  公正原则要求医务人员:

  ①公正地分配卫生资源。医务人员既有宏观分配卫生资源的建议权,又有参与微观分配卫生资源的权利,那么应根据公正的形式和实质原则,运用自己的权利,尽力实现患者基本医疗和护理的平等;

  ②不仅在卫生资源分配上,而且态度上能够公正地对待患者,特别是老年患者、精神病患者、残疾患者、年幼患者等;

  ③在医患纠纷、医护差错事故的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注意:

  部分学者也将互助原则纳入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所谓互助原则,是指在医学服务中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的原则。互助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尊重病人、平等待患,尊重同事、团结协作。

  总结:

  在医护实践中,医务人员以医学道德的四个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几个原则之间也会发生冲突,如不伤害原则与公正原则、有利原则与尊重原则等,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并要明确尊重原则和不伤害原则是最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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