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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执业药师考试《药学专业知识二》强化知识:第二十章第一节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6月07日 ]  【

  第二十章 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

  第一节 药理作用与临床评价

  (―)作用特点抑制细菌蛋白质合成。

  (1)起始阶段,与细菌核糖体30S亚基结合,抑制始动复合物形成;

  (2)肽链延伸阶段,可使mRNA上的密码被错译,导致合成异常的或无功能的蛋白质;

  (3)在终止阶段,可阻碍已合成的肽链释放,还可阻止70S核糖体解离。

  1.对繁殖期和静止期的细菌均有杀菌作用

  青霉素类、头孢类只针对繁殖期;

  2.对G+球菌和G-杆菌均有明显的抗生素后效应(PAE) 对比青霉素类没有。

  对铜绿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等常见G-杆菌的PAE较长。

  3.抗菌谱广,除链霉素外对葡萄球菌属、需氧G-杆菌均有良好抗菌作用,多数对铜绿假单胞菌亦具抗菌活性;对G-球菌、G+菌作用较差,但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有较好抗菌作用。厌氧菌无效。链霉素、阿米卡星结核等分枝杆菌。

  4.在碱性环境中抗菌作用增强。胃肠道吸收差,用于治疗全身性感染时必须注射给药。

  (二)典型不良反应

  1.耳毒性包括前庭和耳蜗神经功能障碍。前庭损害表现为眩晕、呕吐、眼球震颤和平衡障碍;耳蜗功能受损可引起耳鸣、听力减退甚至耳聋。

  2.肾毒性损害近曲小管上皮细胞,引起肾小管肿胀,甚至坏死,出现蛋白尿、管型尿或红细胞尿,严重者可出现氮质血症、肾功能不全等。

  3.神经肌肉阻滞造成心肌抑制、血压下降、肢体瘫痪,甚至呼吸肌麻痹而窒息死亡。

  4.过敏反应皮疹、发热、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甚至严重过敏性休克,尤其是链霉素。

  (三)禁忌证

  1.对氨基糖苷类药过敏,或有严重毒性反应者。

  2.奈替米星、妥布霉素、大观霉素等禁用于妊娠期妇女和新生儿。

  (四)药物相互作用

  1.与β-内酰胺类混合时可致相互灭活,故联合用药时应在不同部位给药,不能混入同一容器内。

  2.本类药之间联合应用时,可增加毒性反应。

  3.与卷曲霉素、顺铂、依他尼酸、呋塞米或万古霉素联合应用,可能增加耳毒性与肾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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