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1)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
医疗机构制剂具有如下特征:
①双证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②品种补缺。 ③医院自用为主。 ④药剂科自配。
(2)许可证管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有效期为5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批准文号格式*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
医疗机构制剂的批准文号格式为: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其中,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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