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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行政处罚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01月11日 ]  【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归为以下四类*——(1)人身罚(2)资格罚*(3)财产罚(4)声誉罚: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3.行政处罚的管辖*

  4.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分为*:

  (1)不予处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3大类*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

  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

  ①立案。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②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证件。

  ③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④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⑥制作处罚决定书。

  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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