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1、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刷,不得加入未经批准的内容,也不得夹带未经批准的宣传产品和资料。
2、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规范化汉字。
3、药品的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
4、药品商品名称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标注。
5、内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医疗使用。
6、外包装应根据药品的特性选用不易破损的包装,保证药品在运输、贮藏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7、内包装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8、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9、由于尺寸原因,标签标注项目有限时,应注明“ 详见说明书”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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