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一)适用范围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核准部门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三)药品包装、标签印制
1.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2.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四)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
2.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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