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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二十六章第一节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5月13日 ]  【

  第二十六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第一节 总则

  (一)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级别

  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百级、万级、十万级、三十万级

  (二)洁净室(区)的管理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没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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