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2)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①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③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④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⑤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⑥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⑦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⑧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3)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①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②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③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④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⑤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5)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6)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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