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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章节考点及例题:第四章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9月19日 ]  【

第四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点精讲

   考点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 考点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3.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题例】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有:(ABD)

  A.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B.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C.业主对建筑区划分的所有权

  D.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E.业主对建筑区划外部分的管理权

   考点三 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间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

  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又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就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就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由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业主在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将住宅改变为歌厅、餐厅等经营性用房,会造成来往小区人员过多,外来人员杂且乱,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弊端多,危害性大。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会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

  【题例】

  下列关于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表述不正确的是:(D)

  A.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营业的目的

  B.业主可以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租,获取利益

  C.业主可以将属于自己的住宅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

  D.业主不可把属于自己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户用以抵押以取得贷款

   考点四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

  《物权法》首先明确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一个最基本的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岗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也可以依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 考点五 行使共有部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一)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做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国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题例】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D)

  A.共有 B.独自占有 C.共同管理 D.共有和共同管理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二)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归业主所有,与《条例》的规定一致。《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三)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物权法》对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作了如下规定: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题例】

  下列关于《物权法》对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有:(ABC)

  A.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B.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C.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D.建筑区划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建筑区划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按其他相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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