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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五章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2月27日 ]  【

  第五节 房屋租赁管理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让渡给使用人,并由使用人定期向房屋所有权人交付房屋租金的行为。其中,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是房屋承租人。

  一、房屋租赁的主要原则

  1.房屋租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财产权交易的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依照民法规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3.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4.房屋租赁仅仅是房屋所有人让渡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人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可以出卖、交换其所有的房屋。但是,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享有的房屋使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5.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出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权。

  6.我国尚存一定数量向居民或职工出租的公有房屋,这部分房屋租赁带有一定程度的住房福利政策。缘于住房性质的特点,这种住房福利不仅限于承租人,也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属。因此,为保障承租人家属的住房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7.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权利义务的一般约定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三)关于转租房屋的规定

  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转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由于转租合同依据房屋出租合同而存在,因此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同时,在房屋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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