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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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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17年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考试鉴定公告》通知

  内容摘要:印发《2017年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考试鉴定公告》通知:上半年考试时间为6月3日、4日;下半年考试时间为11月2日、3日,成绩查询时间为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

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7日

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一、鉴定项目

  2017年本市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分为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分制造与工程等9个类别)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具体项目的分类与名称详见附件1《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鉴定时间

  (一)职业资格鉴定项目

  1.操作技能类项目

  《目录》中第一类至第八类为操作技能类项目,鉴定一般由“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技师及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等组成。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统考方式,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如遇鉴定考量较大等特殊情况,统考日期将顺延一天:

  操作技能类项目“理论知识考试”统考时间安排表

统考月份

统考日期

统考月份

统考日期

2月

2月25日

8月

8月26日

3月

3月25日

9月

9月23日

4月

4月22日

10月

10月28日

5月

5月20日

11月

11月25日

6月

6月24日

12月

12月23日

7月

7月29日

 

 

  (2)“操作技能考核”一般安排在本项目“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之后,具体时间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安排并另行通知。

  (3)“技师及高级技师综合评审”一般安排在本项目所有 “操作技能考核”科目之后,考生本项目其他科目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具体时间由市鉴定中心安排并另行通知。

  2.管理与咨询类项目

  《目录》中第九类为管理与咨询类项目,鉴定一般由“笔试”、“机考”和“口试”等部分组成。

  (1)“笔试”、“机考”采用统考方式,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

  管理与咨询类项目统考安排表

统考月份

统考日期

统考月份

统考日期

5月

5月6、7日

11月

11月4、5日

6月

6月3、4日

12月

12月2、3日

  (2)“口试”一般安排在本项目“笔试”、“机考”之后,具体时间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分为技能类与高新类两个类别,技能类专项职业能力一般由“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等组成,“理论知识考试”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同操作技能类项目“理论知识考试”统考时间安排表,“操作技能考核”一般安排在本项目“理论知识考试”之后,具体时间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

  高新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考核采用统考方式进行,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

  高新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统考安排表

统考月份

统考日期

统考月份

统考日期

1月

1月7日

9月

9月16日

4月

4月15日

10月

10月21日

6月

6月17日

12月

12月16日

7月

7月29日

 

 

  三、鉴定申报

  (一)申报方式

  鉴定申报分为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两种方式。

  1.团体申报

  (1)经许可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申报鉴定需由所在教育培训机构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办理。

  (2)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在校生申报鉴定,需由所在院校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统一办理。

  2.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鉴定需到市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个人业务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号4号楼1楼)自行办理。

  (二)申报时间

  鉴定申报须于统考日前25个工作日完成,具体申报时间由市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申报条件

  按《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详见附件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成绩查询

  管理与咨询类以及制造与工程类中涉及考件检测项目的鉴定成绩可于鉴定内容全部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进行查询,其余项目的鉴定成绩可于鉴定内容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进行查询。

  五、证书领取

  (一)领取方式

  成绩合格的考生由市鉴定中心统一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通过团体申报鉴定的考生由申报机构根据领证通知单的信息领取证书,通过个人申报鉴定的考生根据领证通知自行领取证书。

  (二)领取地点

  证书领取地点为市鉴定中心证书发放窗口(天山路1800号4号楼1楼)。

  六、有关情况说明

  (一)各鉴定项目统考月份与鉴定申报等事宜将由市鉴定中心具体安排并通知。

  (二)如遇国定假日调整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鉴定时间等有关安排由市鉴定中心进行调整。

  (三)本市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项目,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四)如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调整、国家职业资格清理及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出台等事件影响,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七、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市鉴定中心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号4号楼一楼)

  联系电话:62748577转4106、4107分机

  附件:1.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

  2.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附件1

  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

  一、职业资格鉴定项目

  (一)制造与工程

  1. 车工(五、四、三、二、一级)

  2. 电工(五、四、三、二、一级)

  3. 电焊工(五、四、三、二、一级)

  4. 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五、四、三级)

  5. 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五、四、三级)

  6. 电切削工(二、一级)

  7. 电梯安装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8. 工具钳工(五、四、三、二、一级)

  9. 工业废水处理工(五、四、三级)

  10. 锅炉操作工(五、四、三、二级)

  11. 化学检验员(五、四、三、二、一级)

  12. 机修钳工(五、四、三、二、一级)

  13. 机械产品检验工(四、三、二、一级)

  14. 加工中心操作调整工(四、三级)

  15. 冷作钣金工(五、四、三、二级)

  16. 模具工(冷冲)(四、三、二、一级)

  17. 模具工(塑料)(四、三、二、一级)

  18. 磨工(五、四、三、二、一级)

  19. 数控车工(四、三级、二、一级)

  20. 数控铣工(四、三级、二、一级)

  21.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四、三级)

  22. 铣工(五、四、三、二、一级)

  23.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五、四、三、二、一级)

  24.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25. 装配钳工(五、四、三、二、一级)

  (二)运输与物流

  26. 仓储管理员(五、四、三级)

  27. 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五、四、三、二级)

  28. 起重工(五、四、三、二级)

  29. 汽车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30. 汽车维修工(美容装潢)(五、四级)

  31. 汽车维修工(车身整形修复)(五、四、三、二级)

  32. 汽车维修工(电器维修)(五、四、三级)

  33. 汽车维修工(车身涂装修复)(五、四、三、二级)

  34. 物流服务师(仓储配送)(四、三级)

  35. 物流服务师(国际货代)(四、三级)

  (三)结构与建筑

  36. 工程测量员(五、四、三、二、一级)

  37. 管工(五、四、三、二级)

  38. 灭火救援员(五、四、三级)

  39. 消防设施操作员(五、四、三级)

  40. 智能楼宇管理员(四、三级)

  (四)农林与绿化

  41. 淡水鱼类养殖工(五、四级)

  42. 护林员(五、四、三级)

  43. 花卉园艺工(五、四、三、二级)

  44. 食用菌生产工(五、四、三级)

  45. 园林绿化工(五、四、三、二级)

  46. 有害生物防制员(五、四、三级)

  (五)商贸与旅游

  47. 茶艺师(五、四、三级)

  48. 评茶员(五、四、三级)

  49. 汽车配件销售员(五、四、三级)

  50. 西式烹调师(五、四、三、二、一级)

  51. 西式面点师(五、四、三、二、一级)

  52. 中式烹调师(五、四、三、二、一级)

  53. 中式面点师(五、四、三、二、一级)

  (六)社会与个人服务

  54. 保健按摩师(五、四、三、二级)

  55. 保育员(五、四、三级)

  56. 保安员(五、四、三级)

  57. 钢琴调律师(五、四、三级)

  58. 家政服务员(五、四、三级)

  59. 讲解员(五、四、三级)

  60. 秘书(五、四、三级)

  61. 美发师(五、四、三、二、一级)

  62. 美容师(五、四、三、二、一级)

  63. 速录师(五、四、三级)

  64. 食品检验员(五、四、三级)

  65. 手语翻译员(五、四、三级)

  66. 形象设计师(五、四、三级)

  67. 医药商品购销员(五、四、三级)

  68. 眼镜验光员(五、四、三、二、一级)

  69. 眼镜定配工(五、四、三级)

  70. 养老护理员(五、四、三级)

  71. 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五级)

  72. 育婴员(五、四、三级)

  73. 中药材购销员(五、四、三级)

  74. 中药调剂员(五、四、三、二、一级)

  (七)创意与时尚

  75. 宝玉石鉴别工(四、三级)

  76. 宝石琢磨工(五、四级)

  77. 服装制版师(四、三、二、一级)

  78. 贵金属首饰检验员(五级)

  79.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五、四、三级)

  80. 玉石检验员(三级)

  81. 钻石检验员(四、三、二级)

  (八)信息与通信

  82. 电子商务师(四、三、二级)

  83. 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五、四、三、二级)

  84.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五、四级)

  85. 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四、三、二、一级)

  86. 互联网网络管理员(四、三、二、一级)

  87.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COBOL)(四、三级)

  88.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JAVA)(四、三级)

  89.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NET)(四、三级)

  90.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FPGA嵌入式应用)(三级)

  91.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嵌入式应用-ARM)(三级)

  92. 计算机软件测试员(JAVA)(四、三、二级)

  93. 计算机软件测试员(.NET)(四、三、二级)

  94. 仪器仪表维修工(四、三级)

  95.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五、四、三级)

  (九)管理与咨询

  96. 保安员(二、一级)

  97. 创业指导师(四、三、二、一级)

  98. 会展策划师(四、三、二级)

  99.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

  100.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三、二、一级)

  101. 社会工作者(四、三级)

  102. 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四、三级)

  103. 心理咨询师(三、二级)

  104. 职业指导员(四、三、二级)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一)技能类

  1. 白山羊饲养

  2. 崇明老白酒酿造

  3. 传统插花

  4. 大棚蔬菜

  5. 芳香美容

  6. 工业机器人操作与示教

  7. 工业机器人基本编程与维护

  8. 柑橘栽培

  9. 高尔夫球童服务

  10. 瓜果栽培

  11. 国际商务实务操作

  12. 国际商务运营实施

  13. 花式咖啡制作

  14. 化工生产运行

  15. 河蟹养殖

  16. 经典咖啡制作

  17. 健康照护

  18. 家政服务

  19. 林木栽培

  20. 美体(瘦身)

  21. 母婴护理

  22. 母婴保育

  23. 汽车营销

  24. 三维CAD绘图

  25. 数控铣计算机辅助编程

  26. T恤设计与印染

  27. 物业设施设备操作

  28. 物业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

  29. 物业水电维修

  30. 网络安全防护

  31. 信息安全架构

  32. 火灾风险控制

  33. 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

  34. 艺术插花

  35. 足部按摩

  36. 化工生产安全

  37. 机动车污染控制

  38. 集成电路版图设计

  39. 色彩管理

  40. 陶艺制作

  41. 悬灸保健

  42. 创业能力

  (二)高新类

  1. 办公软件应用(四级)

  2. 多媒体软件制作(四、三级)

  3. 计算机操作员(五、四级)

  4. 计算机中文速记(四级)

  5. 视频编辑(四、三级)

  6. 数据库应用(SQL Server)(四、三级)

  7. 数据库应用(Oracle)(四、三级)

  8. 图形图像处理(四、三级)

  9. 网页制作(四、三级)

  附件2

  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职业资格鉴定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一)《目录》中第一类至第六类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二)《目录》中第七类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由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服务类资格证书。

  (3)取得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4)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4)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三)《目录》中第九类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第九类管理与咨询类项目申报条件具体见附表。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条件

  (一)技能类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创业能力

  需要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组织的开业能力测评显示有一定开业胜任力和培训需求的,可参加创业培训;开业能力测试显示开业胜任力较弱的人员,若本人创业意愿较强,在提交创业计划书后,也可参加创业培训。

  参加创业培训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且创业模拟实训过程考核合格的学员,可申报参加由市职业技能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鉴定考核。

  (二)高新类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初级操作员级(五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初级操作员级(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项目五级证书,以四级为起点的项目须取得相关项目五级证书。

  (2)取得由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服务类资格证书。

  (3)取得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4)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高级操作员级(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项目四级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项目须取得相关项目四级证书。

  (2)取得相关项目四级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4)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四、说明

  (一)鉴定申报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为所申报职业所属同一鉴定项目类别序号中的职业和专业见“鉴定项目类别与相关专业对应表”,具体可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查询。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者,方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三)对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申报《目录》中第一类至第八类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鉴定,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以上。

  (四)1997年6月30日前,由原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局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以对应作为申报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凭证。该类证书中,原3级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原4、5、6级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原7、8级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五)取得原市劳动局核发的“准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可直接申报本职业的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六)参加《目录》中第一类至第六类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成绩评定良好及以上者可直接申报参加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七)取得准高级、预备技师证书两年以上者,可申报本职业或对应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八)对具有国家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申报《目录》中与本专业相关的第一类至第八类鉴定项目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者可申报该鉴定项目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九)企业特有职业、新职业、与其他考试机构合作认证项目申报条件另行通知。

  (十)参加职业资格鉴定不合格者,在鉴定结束的二个月后方可申报补考。

  (十一)对提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职业资格等各类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资格,伪造的证书、证明及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事后一经查实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虚假,将取消其成绩并对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

  附表

第九类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职业

等级

申报条件

备注

保安员

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报考该职业的人员均须满足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周岁,初中及以上学历,身心健康,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经对应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必须持有由上海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国家《保安员证》。

一级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创业指导师

四级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职业三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本职业一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一级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会展策划师

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相关专业:会展经济与管理、行政管理、文学、汉语言、外国语言文学类、教育学类、广告与会展、会展策划与管理、公共关系、行政管理、语文教育、语文文化类、文秘、社会福利事业管理。

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劳动关系协调员

三级

从事本职业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六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相关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2)高等教育本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本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1.大、中型企业的划分参考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

2.“现任职务”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划分标准证明材料、工作年限证明、相关职务任命书或聘书)。

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一级

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现任中型企业人力资源部正副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及以上职务。

社会工作者

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经过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3)1959年以前出生,具有高中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过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4)高等教育本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本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社会工作者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2)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三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4)具有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

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经过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

(3)具有高中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过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4)高等教育本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本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或社会工作者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2)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三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4)具有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心理咨询师

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毕业学年学生)。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与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系列、卫生系列、科学研究系列、新闻出版、图书资料、艺术专业中级职称。

 

职业指导员

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一年见习期满,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2)具有高中学历,从事本职业五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职业三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一年见习期满,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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