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不符合学历或资历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一)省、部级二等以上统计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以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项目决策论证工作,并经省以上统计主管部门认可。
(三)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著或译著(限前 3名);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三部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3万字)。
(四)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不少于 3000字的统计专业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五)统计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一次以上;或受到省直厅局或省辖市级政府表彰二次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二、正常申报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系取得统计师资格以来的情况。
三、本条件中提到的成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成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四、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 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批文。
五、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度年底。
七、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河南省统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199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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