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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考试网  [2020年1月10日]  【

桂职办〔2017〕3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统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统计师须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统计专业软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现状及研究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改革意见,工作业绩显著;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开展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模范执行《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违反《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受处分者、受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并在成绩有效期内者。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省级1项或市(厅)级两项、县级3项以上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或主持过市级以上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统计组织的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省级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的较大规模的专项调查;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主持组织实施国家及上级下达的3项统计调查。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编辑全区统计数据汇编等统计资料2本以上;或市级同类统计资料3本以上;或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同级本行业(部门)内同类统计资料4本以上。

  四、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过国家或省下达的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下达的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3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课题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五、担任大专院校课程的授课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培训或统计人员岗位专业知识的培训,系统地讲授一门统计专业大专以上水平课程。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专业的统计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使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个人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县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县(处)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奖励;个人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制定市(厅)级以上或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方案,其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或可操作性而被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或推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市(厅)级1项以上或县(处)级2项以上的奖励。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编辑出版本专业、本地区或本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2本以上,获得较好评价,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作为主要骨干的课题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报告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奖励或县(处)级一等奖1项以上奖励;获得上一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批示1篇以上。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研究成果和提出的建议措施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并被采纳3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者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1部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1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1篇以上(宣读论文需有会议有关文件证明;商业性质的获奖无效)。

  四、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统计调查研究和预测中,撰写有较高水平的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

  五、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5篇以上。

  六、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工作单位上一级统计部门门户网站或内部网站或本部门、本行业门户网站上发表统计论文、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8篇以上。

  七、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外专业刊物上发表统计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外SSCI期刊上发表统计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骨干主持一个地区(或部门)的统计工作或参与设计(或组织实施)大型的统计调查方案,成绩显著,获得2项以上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的奖励;主持统计方面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

  二、撰写的统计论文、分析报告被评为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统计局三等奖以上的优秀论文奖2项以上。

  三、在统计业务岗位上获全区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2次,或获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1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现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统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2.“主持”是指统计部门或分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包括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负责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3.“主要骨干”是指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培训等具体过程中的具体责任人前3名;或主编、主要执笔人及数据资料收集编辑者(限作者前5名)。

  4.“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5.“大中型企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6.“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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