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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章节讲义:统计法的基本原则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0月10日]  【

  第四节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是重要的公共产品。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一、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二、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三、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

  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手段予以公布。

  五、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节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统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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