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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统计工作实务《统计实务》相关知识点讲解1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18日]  【

  《统计工作实务》之统计实务

  第一章 综述

  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统计资料的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以统计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调查表、综合表、图表及文字说明;二是以统计报告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报告、统计分析研究材料;三是以电讯、磁介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表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

  四是以出版物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各种统计年鉴,以统计资料为依据撰写的各种文章等。

  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级,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和密切联系的。信息职能是统计最基本的职能。是保证咨询和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咨询和监督职能是在信息职能基础上的拓展和深化,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统计的整体效能。

  统计的基本方法:

  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心仪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心仪全面定期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等为补充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1、普查:特点是取得的资料更全面、更系统,但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较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组织工作较为繁重。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大型普查有三项: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商户。采面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普查对象包括以下个人和单位:

  (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2)城镇家室生产经营户;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村民委员会;

  (5)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2、抽样调查(我国习惯上将概率抽样称为抽样调查)

  是一种非全面调查,是从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中,抽选一部分单位进行调查,并据以对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作出估计和推断的一种调查方法。目的在于取得反映总体情况的信息资料,也可起到全面调查的作用。可分为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整群抽样、多阶段抽样、双重抽样、按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简称为PPS)等。

  3、其他非全面调查

  重点调查:在调查对象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主要适用于那些反映主要情况或基本趋势的调查。特点是投入少、调查速度快、所反映的主要情况或基本趋势比较准确。通常用于不定期的一次性调查,但有时出用于经常性调查。

  典型调查:有意识地行动若干个具有挖根生的典型单位进行深入、周密、系统地调查研究。

  目的在于了解与有关数字相关的生动具体情况。

  优点在于调查范围小、调查单位小少,灵活机动、具体深入、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等。其不足是在实际操作中选择真正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比较,而且还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可能会导致调查的结论有一定的倾向性,典型调查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不宜以推算全面数字。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者应当分工明确、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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