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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统计工作实务《统计法规》相关知识点讲解1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14日]  【

  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以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目前,我国的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统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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