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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章节考点:第十章第一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8月30日]  【

  第十章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第一节统计行政复议

  一、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能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行政复议的职权。在我国,统计行政复议机构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人民政府。

  (二)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权以复议机关与做出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领导权对下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体现。

  (三)统计行政复议经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统计行政复议的客体只能是统计行政争议,即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因为统计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同时,统计行政争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对某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看法,从而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来处理。

  (四)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一方面,有权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只能是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另一方面,只有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才能引起统计行政复议。只要利害关系人的统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就必须受理。

  (五)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的内容包括: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并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审查并做出处理;在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后,要依法审理并按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等。

  二、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一)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统计行政复议范围,也可以理解为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统计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复议审查权,或者统计执法机关的哪些具体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引起统计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统计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一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是行政不作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的行为等。

  三是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二)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级哪一个复议机关受理哪些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一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三是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具体分两种情况: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四是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一)申请

  统计行政复议的申请,指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引发行政争议,而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要求统计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行为。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二)受理

  统计行政复议中的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受理并准备审查的行为。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包括申请人是否合格;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复议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审查

  统计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查的过程。这是统计行政复议的关键阶段。

  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若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在审查范围上,复议机关既不受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内容范围的限制,而应以全面审查为原则。

  (四)决定

  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做出的相应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维持决定。此种决定是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一、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二是履行决定。此种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复议的统计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主要适用于被申请复议的统计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的行为。

  三是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此种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作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况,从而依法作出撤销、变更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为违法,并附带责令被申请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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