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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秋季兰溪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通知

来源:兰溪市教育体育局  [ 2017年10月19日 ]  【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7]1号)要求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浙教办师[2016]107号)精神,以及浙教资中心[2017]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指导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推进教师入职后管理机制创新,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激励教师更好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不断加强教师师德修养,促进教师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配合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教师绩效考核,科学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激励和退出机制。

  三、注册对象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的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纳入定期注册范围。新任教师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申请首次注册。(注:本次注册对象不包括上半年已经完成注册合格的教师。)

  四、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3.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试合格;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请定期注册的,除具备首次注册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并符合相应的学时(学分)结构要求。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取得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类别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或未达到结构要求;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请首次注册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5.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6.处于党政纪处分期内。

  (四)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时限一般为两年。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时限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学分)的培训;

  3.重新申请注册前已在岗位任教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能正常任教一学期及以上);

  4.重新申请注册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五、注册程序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注册至退休年度。超过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注册。

  (一)申请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学分)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除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上一年年度考核证明和培训学时(学分)证明,其中首次任教人员应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相关材料。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时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定期注册网报栏目,进行实名注册、提交申请、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二)学校审核

  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时上报《XX学校办理教师资格注册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三)受理注册

  市教育局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建议。注册结论建议应提前在教育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对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进行专项体检。各校可以结合教师年度体检结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审核教师身心健康状况。

  (四)完成注册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署注册意见,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专用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六、注册任用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的教师可以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按注册的教师资格类别继续聘任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岗位。

  2.暂缓注册的人员可以在暂缓时限内由所在学校试聘,具备条件重新注册合格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

  3.具有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暂缓注册人员试聘上岗。试聘期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以申请首次注册。

  七、其它事项

  (一)时间安排

  本次定期注册的网报和确认时间为10月9日——11月10日,教育局审核时间11月10——11月20日。

  (二)信息修改

  定期注册中涉及申请人信息修改的,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在认定系统平台上“认定历史数据变更审批”中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依据系统中的信息修改申请进行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教育体制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利益,各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与本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各校要抓紧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抓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期注册工作,同时上交注册工作总结到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人:童伟平 方军 联系电话:88821151 690080

  原标题: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点击下载>>>

  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doc

  2017年秋季学校办理教师资格注册人员花名册.xls

  兰溪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2017下半年年丽水市及所属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网络报名现场确认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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