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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六章学生权利保护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8月05日 ]  【

2016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六章学生权利保护

  考点归纳

  1.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权利的保护等实际问题。

  重点提示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另一个是学生因特定的学生身份而享有的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

  (一)《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

  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教育法之外的法定权

  教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隐私权。又如,《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权。再如体育、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等。

  2.新颁布的法定权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两免、一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免交杂费。

  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我国现代教育基本法,即《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专门作了规定,包括下列四个方面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除《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义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还要履行下列义务:(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2)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身为学生的义务。(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责编:二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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