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面向社会普通话测试 | |||||||
设定依据 |
1.《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 | |||||||
实施机构 |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 |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月 | |||||||
受理条件 |
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者应为《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做好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冀教语〔2008〕5号)文件规定的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或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社会人员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文本 | |||
身份证 |
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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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电子版证件照 (像素:390*567) |
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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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备注 | ||||
首环节 |
报名 |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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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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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测试 |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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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评分 |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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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环节 |
打印证书 |
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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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环节 |
证书发放 |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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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
是否收费 |
是 | |||||||
收费标准 |
每人次50元 | |||||||
收费依据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2004〕57号) |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月 | |||||||
办理形式 |
现场办理 |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地点 |
秦皇岛市教育局(秦皇岛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秦皇东大街485号 | |||||||
办理时间 |
社会人员可于每年3、6、9、12月的11-12日报名(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当月月底前参加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
领证方式 |
1.本人领证:请受测人带本人身份证领取。2.委托他人领证:请领取人带本人身份证、受测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准考证领取。 | |||||||
成绩查询 |
网址http://gd.cltt.org/Web/Login/pscp01001.aspx查询方法:登录“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查询系统”,输入姓名、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点击“查询”。 | |||||||
咨询电话 |
0335-3865066 03353865065 | |||||||
监督电话 |
0335-38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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