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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指导17

中华考试网    2016-04-02   【

  民法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生命权视做一项独立的权利。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

  一个人生命的终止也就同时意味着自然人自身的消亡,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生命的存在与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民法以充分保护生命权为其重要目的。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权是公民享有生命权与健康权的物质保证,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将不可避免地侵害公民的健康权乃至其生命权。

  3.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受的基本利益。无论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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