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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股东会会议制度

来源:考试网  [2017年7月14日]  【

  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股东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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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1)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股东会会议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特别决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两个月内召开: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通知:①年会:20日前;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3)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①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事项同有限公司)

  【注意】上市公司4+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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