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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3月10日张某、赵某和薛某签订出资协议书,

来源:焚题库   2017-09-08   【
问答题案情:2011年3月10日张某、赵某和薛某签订出资协议书,约定三方出资建立北京奥运之星公司,张某出资400万元享有公司40%的股权,赵某出资500万元享有公司50%的股权,薛某出资l00万元享有公司l0%的股权。当日张某和赵某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赵某出借400万元给张某用于北京奥运之星出资,出借时间与公司注册交纳出资时间相同。2011年3月20日北京方石公司垫资1000万元作为北京奥运之星公司注册资金,大成会计师对该出资进行了验资,北京奥运之星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2011年3月25日赵某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退还方石公司。截至2011年12月,赵某共实际出资500万元,但未替代张某履行出资义务,张某也未实际缴纳出资,薛某已完成出资。公司成立以后,三位股东组成了公司董事会,其电赵某为董事长,薛某兼任监事。 
2012年1月,恰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倪某与奥运之星公司电话约定两公司各投资100万元设立华表文化用品普通合伙企业。2012年9月,该合伙企业对外负债100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只有300万元。
2012年2月,奥运之星公司将一间闲置厂房出租给“廖记快餐店”,租期l年。2012年3月,奥运之星公司和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将该厂房作为抵押物,并于2012年4月进行了抵押登记。
问题:
1.奥运之星公司是否已经有效成立?为什么? 
2.奥运之星的董事会组成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3.恰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决定是否有违法之处?
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奥运之星公司可以如何追索债务?
5.银行对奥运之星公司的闲置厂房享有的抵押权自何时设立?奥运之星公司与“廖记快餐店”的租赁关系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已经成立。因为判断公司是否成立采取形式有效的原则,股东出资有瑕疵不影响公司成立。

  2.有违法之处。董事薛某不能兼任监事。

  3.有违法之处,股东倪某不能用口头方式进行决议。

  4.应首先用合伙企业现有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向恰恰公司和奥运之星公司遭究无限连带责任;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合伙企业破产清算。

  5.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附述】

  1.我国对公司的成立采取形式有效原则,即只要进行了工商登记就认为公司成立,股东出资有瑕疵对此不构成影响。在本题中该公司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故该公司已经成立。

  2.为了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使监督流于形式,《公司法》第52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薛某已经是公司的董事,因此不能兼任监事。

  3.《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行使职权的要求与普通有限公司相同,都是为了有据可查。故倪某的投资决定应当用书面形式,而倪某用口头形式是违法的。

  4.《合伙企业法》第92条第l款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依此规定,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以保护自己的债权:其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其二,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按照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偿还债务。如果选择破产清算程序,则合伙企业在依法被宣告破产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l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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