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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于1999年1月1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

来源:焚题库 [2018-12-02] 【

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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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题张先生于1999年1月1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聘用合同,并被安排在物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2000年6月物流公司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了张先生,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张先生在同年7月又继续在物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08年年底。2008年12月31日分公司口头传达了物流公司领导的指示,不准张先生再到分公司上班。张先生被追离开了分公司。2009年1月张先生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与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但物流公司否认双方存有劳动关系,认为张先生只是分公司的临时工,并出具了公司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及工资表,花名册和工资表中的确没有张先生的名字。
    请结合本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阐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成如何做出裁决。

    参考答案:

    (1)这是一起双方当事人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裁决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物流公司应安排张先生继续工作,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依据是:①张先生与物流公司虽然只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张先生继续在公司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工作由分公司安排,直至2008年12月31日不准张先生上班时止。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作为该公司的下属单位,故其用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物流公司来承担,即张先生与物流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张先生主张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②2008年12月31日物流公司在张先生未出现法定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无理由终止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张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③张先生于1999年1月即到物流公司下属部门工作,其虽于2000年6月被“清退”过一次,但双方实际并未中断劳动关系,张先生仍在该公司工作,故张先生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至2009年1月张先生申请仲裁时止,张先生的连续工作年限达到了10年,此时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应裁决双方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还应做出如下裁决:
    ①物流公司应为张先生补缴自1999年元月1日至裁决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其中应由张先生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其个人承担,并从继续工作之日起为张先生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②双方当事人自1999年1月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说2008年的1月期满后该公司就符合了超过一个月未与张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应裁决该公司支付张先生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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