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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

来源:焚题库 [2021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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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赵某对张某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企业有权以赵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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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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