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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根据合同于2013年3月19日开出金额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

来源:焚题库 [201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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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甲上市公司根据合同于2013年3月19日开出金额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3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4)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承兑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何种权利? (4)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丙应对该票据承担哪些责任? (5)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享有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2)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 (3)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 (4)丙的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的效力。丙应承担票据责任。 (5)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乙所说的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6)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权利,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A保证人履行了票据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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