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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于2015年4月1日与A电器公司签订了

来源:焚题库 [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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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题王先生于2015年4月1日与A电器公司签订了《直接业务员聘任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合同约定,乙方(王先生)代表甲方(A电器公司)和最终顾客洽谈销售业务,销售甲方产品,甲方向乙方收取企业信誉保证金3000元,乙方的工作报酬为销售价与产品出厂价的差额(3%),甲方不负担乙方销售活动的任何费用;乙方销售产品向甲方付清出厂价全款,双方概不拖欠。2016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续延合同一年,同时A电器公司向王先生颁发上岗资格证,2016年4月9日,王先生与B公司洽谈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从A电器公司提取三套产品销售至B公司。4月12日A电器公司绕过了王先生与B公司直接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并为B公司开具四套产品共计160000元销售发票一张,4月15日,王先生向A电器公司索要工作报酬,遭到公司拒绝,王先生又到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工作报酬诉求,再一次遭到拒绝,双方有言语冲突,4月17日A电器公司向王先生发出通报,该通报称“销售人员王先生2016年4月15日上午在公司内无理取闹,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经公司研究决定,取消王先生的销售资格,其从今后的所有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王先生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提出以下申请请求:(1)A电器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直接业务员聘任合同》规定,向王先生支付应得的提成款4800元;(2)退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3)撤销公司的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4)按照月工资5000计算,支付2016年4月17日起至裁决之日止的工资及补偿金;(5)补办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调查事实如下:
    1.《直接业务员聘任合同》约定:乙方(王先生)代表甲方与最终顾客洽谈销售业务,销售甲 防产品;乙方的工作报酬为销售价与产品出厂价的差额,每笔业务结清后即可领取差价。 
    2.甲方不承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3.上岗资格证是履行《直接业务员聘任合同》的资格条件证明,并要求直销人员负有保守A电器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形象等义务。
    请结合本案例论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过程、结果及其具体理由。

    参考答案:

    (1)根据《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约定:乙方(王先生)代表甲方(A电器公司)和最终顾客洽谈销售业务,销售甲方产品;乙方的工作报酬为销售价与产品出厂价的差额,每笔业务结清后即可领取差价,甲方不负担乙方销售活动的任何费用。上述事实表明甲方与乙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没有义务定期为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动报酬,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服务,甲方依照约定向乙支付劳务报酬,这是典型的劳务关系,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2)2016年4月17日,甲方向乙方发出通报是取消王先生的销售甲方产品的资格,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3)当事人双方完全平等,乙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甲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义务。 
    (4)上岗资格证是履行《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的资格条件证明,是甲方对乙方销售行为实施监督的种形式,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基于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 
    (5)乙方要求甲方按照《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约定给付应得的提成款4800元,退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事项,应另诉处理。 
    (6)撤销公司的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不成立,双方原本也没有劳动关系。 
    (7)按照月工资5000元计算,支付2016年4月17日起至裁决之日止的工资及补偿金,补办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社会保险费,上述两项诉求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持。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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