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客观题卷二 >> 考试试题 >>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

来源:焚题库   2017-10-12   【
单选题【2014年真题】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C

查看答案解析 进入焚题库

纠错评论责编:chenzhu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
  • 在线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