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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甲企业发生下列

来源:焚题库 [2021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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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甲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甲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税额3900元,委托某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将其运回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费15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低值易耗品,取得不含税收入5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1辆,取得含税收入56500元,小汽车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额。
    (3)销售面包和模具给乙企业,其中销售面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1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5650元,当期逾期押金为7910元;销售模具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金额1356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6780元。合同约定,乙企业于2020年3月将模具包装物全部退还给甲企业时,可取回全部押金。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业务(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业务(2)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业务(3)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答案:(1)业务(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900+1500×9%=4035(元)。
    (2)业务(2)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3%+56500÷(1+13%)×13%=13000(元)。
    (3)销售一般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必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逾期没收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面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0+7910÷(1+13%)]×13%=20410(元)。销售模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35600÷(1+13%)×13%=1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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