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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型水电站工程,主体工程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来源:焚题库 [2020年10月14日] 【

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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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某小型水电站工程,主体工程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基础为管桩基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9个月。按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预应力管桩工程分包给了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时间单位:月),该计划通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确认。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专业分包单位将管桩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遭到了监理工程师拒绝。在桩基施工过程中,由于专业分包单位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对管桩进行封底施工,监理工程师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了停工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监理工程师应直接向专业分包单位下达停工令,拒绝签收停工令。
    事件二:在工程施工进行到第7个月时,因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导致G工作停止施工1个月。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按期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据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赶工费索赔。根据合同约定,赶工费标准为18万元/月。
    问题:
    1.施工总承包单位计划工期能否满足合同工期要求?为保证工程进度目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重点控制哪条施工线路?
    2.事件一中,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分别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索赔的赶工费为多少万元?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施工总承包单位计划工期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为保证工程进度目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重点控制①→②→③→⑤→⑥→⑦→⑧施工线路(关键路线)。
    2.监理工程师做法妥当。理由:专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分包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生工作联系,所以,拒收分包单位报送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对总承包单位下达停工令是妥当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做法不妥当。理由:因为专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不得对分包单位下达停工令;而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并且应对分包工程质量和分包单位负有连带责任,所以施工总承包单位拒签停工令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3.事件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可索赔赶工费。理由:由于G工作的总时差=29-27=2(个月),因设计变更原因导致G工作停工1个月,没有超过G工作2个月的总时差,不影响合同工期,总承包单位不需要赶工都能按期完成,所以总承包单位不能索赔赶工费。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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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知识:2F32005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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