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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来源:焚题库  [ 2017年7月6日 ]  【
简答题 2012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 “保证借款合同” 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12年3 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12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斯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斯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 在保证期伺,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12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账户。 2012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同年9月28 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 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问题】 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 2.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 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 3.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4.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参考答案:

1.法律推定的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书修改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年;根据《担保法解释》,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3.丁对原保证期间的变更,应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原保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2012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 4.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为2012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28日。甲银行的起诉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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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第八章 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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