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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基础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4)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3月8日 ]  【

物权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和不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2)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的内容,而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

如设备工程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使用该设备工程,也可以出租、放弃该工程,不需要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

(3)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需负担积极义务。

(4)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该特征是物权与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绝对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2、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解决的是物归谁所有的问题,他物权解决的是物的利用的问题。

(1)自物权

1)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以下四种权能:

①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人有权占有财产,但非所有人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也属常见。法律保护合法占有关系,在此情况下所有人不能请求退还。对于非法占有人,则根据其占有是恶意或善意,确定是否应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退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②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使用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③ 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人或利益。

④ 处分,是指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即对财物的处置。

2)所有权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最初的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其主要方式:生产、没收、收益、添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等。

②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基于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其主要方式:买卖、受赠、继承和其他合法方式等。

3)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导致财产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①转让所有权;

②所有权的抛弃;

③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④所有权主体消灭;

⑤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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