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设备监理师 >> 辅导资料 >> 综合实务与分析 >> 2016设备监理师讲义-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6设备监理师讲义-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1日 ]  【

五、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即时或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对“第三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等)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违约一方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监理人因违约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之和累计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

任何一方对另外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赔偿应限于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到损失和损害的数额。

(2)在任何情况下,赔偿的累计数额不应超过双方合同中规定的最大赔偿限额;

(3)如果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负责任一方应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

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索赔方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12
纠错评论责编:ouhaihong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