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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复习资料: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5月13日 ]  【
第三部分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第一节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概述
一、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概念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也可简称监理合同)是委托人与监理人就设备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协商一致,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主要明确的是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人)对设备工程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实施监督及相关服务内容。
二、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主体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确定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设备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人)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
三、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订立
设备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设备工程的监理。设备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设备监理单位。但依法强制招标的建设项目,设备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设备监理单位。
设备监理单位承办监理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形成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形式和组成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所列,下列文件均为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时按顺序进行解释):
(1)协议书及附件(A、B、C):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适用时)    
(3)监理投标书(适用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如有矛盾,以合同文件为准。
三、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规范;
(2)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监理人和委托人的责任;
(5)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6)监理报酬及支付方法;
(7)其他;
(8)争议的解决。
由于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履行是比较复杂的,为了使合同的约定更加明确,减少当事人的争议,一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词语的定义。监理合同中惯常名词和用语,除了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项目”是指协议书所约定的实施监理的设备工程项目。
“委托人”是指协议书所指的委托监理服务的一方。
“监理人”是指合同书所指的接受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一方。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委派具体负责约定项目的监理服务、履行合同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监理人授权全面负责约定项目监理机构的注册设备监理师。
“第三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约定项目有关事宜与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被监理人”是指约定项目中,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所监理的承包人、设备承揽人等第三人。
“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
“附加服务”是指:①正常服务以外,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协议附加于正常服务的工作内容;②非因监理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
“额外服务”是指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的服务或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项目暂停或终止,其恢复监理服务的工作或善后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节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选定“第三人”并与其订立、变更合同的决定权。
(2)对项目实施计划、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的审定批准权。
(3)有权依据合同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的建议。
(4)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经委托人同意。
(5)发现监理人员未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有关监理人员,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有权要求监理人汇报监理工作并提交《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报告。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报酬。委托人应当预付监理人实施监理所需的监理费用。
(2)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委托人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代表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提前通知监理人。
(3)委托人应支持监理人的工作,当监理人在监理现场开展工作遇到障碍,委托人有义务消除此种障碍,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外部条件。
(4)委托人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免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免费按时向监理人提供所需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等服务条件;
(5)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免费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有关约定项目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文件资料。提供的时间、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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