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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法律基础》重点整理(2)_第3页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22日 ]  【

  (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例题:施工企业准备以汇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下列关于该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担保方式是质押

  B.该担保方式是抵押

  C.施工企业应当将汇票交付债权人

  D.双方应当办理登记

  E.汇票仍由施工企业保管

  【答案】AC

  【解题思路】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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