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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习题(5)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4-07   【

  简答题

  1.简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三国时期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

  3.简述宋朝鞫谳分司制。

  4.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5.简述夏朝法律关于“昏、墨、贼”三种犯罪的规定。

  6.简述“八议”入律。

  7.简述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1.(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敬天被落实于保民,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慎重适用法律。

  (2)“亲亲”、“尊尊”。前者以维护家庭内部智育,后者以维护社会及家庭内部的尊卑关系;要求孝父、忠君。

  2.答:(1)增加了篇条,弥补了以往的缺陷。

  (2)体例规范,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

  (3)改革了刑制,为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创造了条件。

  (4)“八议”入律,使礼貌,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3.(1)宋朝将审理与判决分开,把司法官审理称为“鞫”,把司法官判决称为“谳”,审、判由不同官员承担。

  (2)按照宋朝法律规定,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工作则由专任官员负责。

  (3)按照宋朝规定,审理官吏称为鞫司(又称“推司”与“狱司”),宣判官吏则称“谳司”或“法司”。

  (4)上述规定,在宋朝府州地区可以实行,但在“州小事简”的地方难以实施。

  4.(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5.(1)“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

  (2)“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3)“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4)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刑。

  6.(1)魏《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首次入律。

  (2)“八议”指作八类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减刑的规定。

  (3)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7.(1)解散一切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不得再举行活动。

  (2)会道门首要分子必须向公安部门登记,如与匪特勾结进行破坏活动,必须逮捕严惩。

  (3)一般会员如停止参加活动,即不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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