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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城乡规划的制定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1-11   【

  城乡规划的制定

  (一)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

  国务院组织编制全国城乡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其中,省、市、县级的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规划经镇人大审议,然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昕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审批机关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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