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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章节考点: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6-02   【

  第一章 国际法的主体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a、P安全理事会执行宪章所授予的职务时, 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 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b、TX大会讨论和建议的范围包括: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合作 ;组织事务 .

  大会表决实行 一国一票 制,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享有 一个 投票权。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表决,以 到会及投票 会员国的 2/3多数 决定。

  安全理事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中、法、苏(现为俄罗斯)、英、美 五国是常任理国,其余10国是非常任理事国。

  集体安全制度包含三个内容:一是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二是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三是授权安理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组织有 一般性区域国际组织 (如: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欧洲共同体等)以及 经济性、金融性和军事性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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