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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精选考点:三国两晋南北朝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7-30   【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精选考点:三国两晋南北朝

  1.八议

  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2.官当

  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这种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犯徒罪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此制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及五品以上官,可用官爵折当徒刑二年。免官三年后,仍可降原阶一等再任官职。”

  3.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4.服制

  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

  5.登闻鼓

  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6.魏律

  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7.晋律

  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提升了律的地位。

  8.北齐律

  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9.御史台

  御史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10.杂抵罪

  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11.“重罪十条”的内容及意义。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12.魏律在体例上的特点是什么?

  (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

  13.魏律在内容方面的改革。

  (1)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

  (2)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

  (3)改革了刑罚制度,法丁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

  (4)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

  14.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

  (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晋律开始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晋律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张斐、杜预魏晋律作注,对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作出了较大贡献。

  (4)“纳礼入律”。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15.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如何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

  (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

  (2)建立直诉制度。具体办法是设立登闻鼓,即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登闻,立刻听到的意思。有冤者可击鼓申诉。

  1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1)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组织更加健全,机构不断扩大。

  (2)初期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设立律博士,教授

  法律;廷尉下设正、监、平及律博士等职。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寺。设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监、平等属吏,律博士增至四人,并新设置了明法掾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掾、司直与明法各十人。

  (3)在尚书台的下属设有掌理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法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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