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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法制史精选考点:五刑与刑罚原则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5-22   【

  第一章 唐律与中华法系

  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绞、斩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记忆口诀】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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