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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中华民国宪法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1-27   【

  民国时期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1.《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

  2.《中华民国宪法》的精神

  该宪法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①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②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③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④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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