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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大清商律草案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1-27   【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自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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