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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精华: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8-22   【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精华: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第三章 法的演进

  【考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

  注意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2005年论述题:判例法是英美国家实行的法律制度。判例本身具有立法的依据,但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把判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院推行的是案例指导制度。请结合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述。这道题论述角度是多样的,既可以认为判例法制度应该在我国缓行,也可以认为在我国推行判例法制度,是可行的,因为两大法系有融合的趋势。不同的法系之间是可以相互移植一些优良的制度的。

  继承移植是不一样的概念。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移植是对同时期的外国法的一个吸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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