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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法理学》资料:法学的研究对象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5-06   【

  法学的研究对象

  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 从认识论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2)从法律部门角度,可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事法学等等。 3)从研究范围角度,可分为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边缘法学(交叉法学)如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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