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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考测试卷十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3-26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考测试卷十

  一、简答题

  1.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3.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4.简述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5.简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案例分析题

  1.农民甲与其妻乙共同策划将自家在某储蓄所的定期存折上的2128元的金额涂改为12128元,并伪造该储蓄所证明一份,加盖了私刻的该储蓄所公章,然后以此为抵押,借口开办金属加工厂,从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随后两口子携款逃往外地。1年后被抓获,款被挥霍一空。

  问: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2.1999年5月6 日,个体客运司机甲持明知只有100.21元余额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在某商场购物,一次性消费计1.6万元。当地农行支行信用卡部发现问题后,曾先后三次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但甲均未退还所透支的款项。后经该信用卡部告发,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3.1998年4月,某金属加工厂工人甲和乙合伙用8000元买了一台旧“东风”牌汽车,随后以3万元的价格在保险公司投保。两月后,甲、乙想另外换一辆车。于是二人商量,第二天先由甲将车到火车站附近一家个体餐馆旁,假装进去吃饭,然后由乙将车偷开至铁路与公路的岔路口上弃车逃跑,待汽车被撞毁后找保险公司赔钱。第二天,甲、乙按计划行事。结果当乙弃车于岔路口逃跑后,一辆急驶而来的货物列车撞上该汽车,汽车被毁坏,并造成铁路中断一小时,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

  问: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4.1998年4月1日,某铁路分局职工甲借销毁废火车票之机,隐匿作废的火车票50余张。然后,甲用锌钠水将车票上的作废戳记浸掉,又再出售给旅客。至案发时,甲已先后向旅客出售此种车票近40张,共计获利7000多元。

  问:甲的行为该定何罪?为什么?

  5.某私营制衣厂厂长甲为提高厂里的生产利润,两次指使厂里的会计乙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的纳税申报,并在有关帐簿上做了相应的手脚,共少缴税款25万元,占该厂应纳税额的20℅。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4)主观方面为故意。

  2.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要件。

  (3)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3.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4.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4)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结果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是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态度。

  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案例分析题

  1.甲、乙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要理由是:其一,甲、乙将自家存于某储蓄所的定期存折的金额由2128元改为12128元,同时又伪造储蓄所的证明用于抵押贷款,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其二,他们所诈骗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达1万元,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对象条件及其数额较大的要求;其三,二人开办金属加工厂只是他们诈骗贷款的一个幌子。他们得款后便逃往外地并挥霍一空,证明他们具有非法占有信用社贷款的目的。涂改存单金额、伪造储蓄所证明和印章的行为属于他们诈骗贷款的手段行为,即与贷款诈骗罪存在牵连关系,只能按其中的重罪---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甲在明知自己的金穗卡仅余款100.21元的情况下,在商场一次性消费1.6万元,且当地农行支行信用卡部三次催款,其仍不缴款,显然属于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恶意透支行为,并且数额较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首先,甲、乙将仅花8000元购买的旧“东风”牌汽车虚构为三万元的标的投保,并且实施了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欲骗取的保险金为三万元,也符合数额较大的要求。故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甲、乙为骗取保险金采取的是将汽车开到铁路上让火车撞毁的方法,结果除汽车被撞毁外,还致使铁路停运1小时,严重危及铁路运输的安全,又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一犯罪与保险诈骗罪虽然属于牵连关系,但刑法对此情况下的牵连犯的处理作了实行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故应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也单独定罪。

  注:分析本案主要应注意的问题是: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并非都是从一重罪处罚。当刑法有特别规定时,应按刑法的规定办。按照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案即属于该规定中所列情况之一。

  4.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因为甲系将已经作废的火车票用锌钠水浸掉其作废戳记,再冒充真火车票出售给旅客,属于伪造火车票和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的行为。而火车票属于有价票证之一,且共伪造50余张,卖出40张,价值7000余元,符合数额较大的要求。故甲的行为构成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

  注:分析本案主要应注意划清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与倒卖车票、船票罪的界限。两罪都涉及到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区别的关键是,前者是伪造假的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再将其倒卖;后者则必须是倒卖真的车票、船票。本案中甲是将已经盖上作废戳记的废票,浸掉其作废戳记戳记,应视为伪造火车票。甲再将其当真票卖给旅客自然就属于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故不应定倒卖车票、船票罪。

  5.本案私营制衣厂以及甲、乙构成偷税罪。因为作为纳税单位的私营制衣厂,由于其厂长甲安排会计乙两次作虚假纳税申报,并在帐簿上做相应的手脚,共少缴税款25万元,占该厂应纳税额的20℅,完全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故该制衣厂构成偷税罪。甲作为该厂的厂长,指使会计乙做假偷税,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会计乙系偷税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属于直接责任人员,所以甲、乙也应定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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