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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提前预习题四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04-16   【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提前预习题四

  1、买卖电视价格不公平可以变更吗?

  案例:我是军人,今年3月,我母亲患病送医院动手术,需要300元押金,我一时筹措不及,只好把买的一台电视机卖掉,买主了解内情乘机压价,一台价值400元的电视机只给了200元,我虽不情愿,但为了应急只好将电视机卖掉。事后,我总觉得价格不公平,请问,我现在可以提出变更吗?

  评析:你在母亲住院需用钱时,将自家的一台电视机出卖,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不能变更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才由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你所述,你家的电视机本平价值400元,买主利用你急需用钱的时机,故意压价,以200元将电视买下。果真如此,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即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急需和没有经验,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当地的行情,使一方损失较大而另一方因此而获利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这一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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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这起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今年3月,某中学教师顾某将其父遗物一幅名家山水画卖给某文物商店,几天后,该店请专家鉴定,发现这并非真迹,而是仿制品,于是找到顾某要他退还画款,取回字画。但顾某不同意,认为这幅画原是其父生前收藏的,看过这幅画的人都说是真迹,不愿退还画款。双方相互争执不下。请问,这起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依法应如何处理?

  评析:所谓重大误解是反映行为人对自己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重要内容产生误解,并且基于这种误解而作出的民事行为,是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重大误解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这种行为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和损害对方利益的主观故意。所以,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另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3、此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否成立?

  案例:张某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作如下处分:(一)自行车1辆、电视机1台赠给王某;(二)电冰箱、洗衣机各1台赠给丁某;(三)其他家庭用具和银行存款2万元及现金1500元全部给张忠(其子),但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并且必须在领到结婚证后,才交付财产,否则,不得交付。这些财产由李某掌管。

  现在丁某已表示愿与张忠结婚,但张忠不同意,当张忠请求李某交付由他掌管的张某的遗产时,李某以不符遗嘱指示为由拒绝交付。张忠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所附条件乃干涉婚姻自由,违背法律规定,遗嘱部分无效,张某所立遗嘱中第(三)项遗产2万元、现金1500元等,按法定继承分割。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法律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点是:(1)所附条件必须在为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而且必须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能否实现这个条件是不可预知的;(2)条件内容必须合法。上例中,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才能取得遗嘱规定的遗产,其附条件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因此法院认定皮条件乃至遗嘱有关部分无效,按法定继承这部分遗产是合法的。

  4、这台彩电的损坏应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我近期要调往外地工作,我的朋友知道后同我商量,要求我把东芝牌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000元。他将钱交给我以后,将电视机用三轮车拉走了。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他认为我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他把电视机又给我送回来,要求我把钱退给他。我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他认为是搬运不当显像管损坏,事进行修理。王某坚决不要电视机了,如果非要卖给他,可再退给他一半的钱。我不知道他这样做是否合法?

  评析:你的朋友王某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你和你的朋友王某根据口头合同构成了买卖电视机的法律关系但并没有特殊约定。因此,王某将钱交给你,你将电视机交给王某时,电视机的财产权已经转移。至于,王某在运输期间不慎将电视机损趟,应由他自己负责。他要求你承担一半的责任,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你们应该进行协商,争取自行解决,如不能解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解决。

  5、挖到埋藏的金银怎么办?

  案例:我们在野外施工挖到一坛金银,有同志说:“这是无主财产,谁挖到就归谁。”还有的同志说:“我们应当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把它交公。”请问我们应当怎么办?

  评析:你们遇到的问题,涉及到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一般来说,财产所有权归属是明确的。但有时因为动乱、多次转手、时间过久等原因,可能使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而成为无主财产。对于无主财产,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伺养动物,应当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收归国有。在继承案件中,无人继承的财产原则上也应收归国有。你们在野外施工挖到的金银,属于无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应当将其上缴国家,国家对你们应当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那种“谁挖到就归谁”的说法是不对的。

  6、公民不肯把拾得的遗失物交还失主,怎么办?

  案例:方某在浴池洗澡,不慎将金戒指丢失,有人看到金戒指被胡某拾到,方某向胡某索要金戒指时,胡某承认戒指是拾到的,但不肯归还方某,并说:“有丢的,有拾的,谁拾到是谁的。”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公民拾得遗物,应当如数交还失主;如果失主不明,就要交给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如果认为拣来之物,既非偷,又非抢,应归自己所有,这是错误的,是同我国人民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格格格不入的。方某向胡某讨还遗失物,胡某不肯归还,是对方某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是不法行为。如果胡某始终不肯归还方某的遗失物,方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归还其物,如果因此遭受损失,可要求胡某赔偿。

  7、墙角基石被邻居挖掉,如果造成山墙倒塌应如何处理?

  案例:王某的邻居李某在建房挖墙角时,把王某家的墙角石挖掉。引起墙基分裂,现墙有倒塌的危险。应如何处理?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李某建新房把王某的墙角石挖掉,引起墙角分裂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李某应该尽快的设法排除妨碍,以免发生房墙倒塌砸坏人的恶性事件。如果李执意不肯排除妨碍,王某可以找居民委员会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问题没解决时,王某应采取一定措施以防止房墙倒塌。

  8、在商店买东西时,营业员多找回的钱,是否应该返回?

  案例:田某在百货商店买洗认粉时,他给营业员10元钱,洗衣粉2元一袋,可是营业员找回零钱98元,多找回90元。事后营业员找到他,请他返还多找的90元。田某称这90元是你主动找回的,我可以不给你。田某说的产否有道理?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田某已成为百货市场的债务人了,这种债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叫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他的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在不当得种人与权益受损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利益受损人(百货商场)有要求不当得利人(田某)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田某)负有向利益受损人(百货商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所以田某应该把多找的90元钱,返还给进货商店。

  9、悬赏究竟应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四川的王某认为,悬赏是一种不确定的许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湖北的刘某的意见却相反,他认为悬赏的酬金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到底谁是谁非,请回答?

  评析:目前,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中时常可以看到或听到寻人、寻物启事,而这类启事中住住都提到“当面酬谢”,有的还直接表明酬谢金额,对于这些问题,在法律上究竟该作如何认定呢?寻人、寻物者发出的启事,在民法上应视为一种要约行为,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是,这种要约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对于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但只有将人或物找到后,这种承诺才事实上发生,双方的法律关系也才真正建立起来,而这种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85条、第8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悬赏”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10、不归还借款怎么办?

  案例:我于1995年6月15日,借给李某现金2000元,并写有借条。从去年年初起多要求李某归还借款,但均无所获。我应如何依法收回?

  评析:你与李某既然在借款后立有凭据,说明你们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由于你们在借贷契约据中未明确还款的具体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之规定,你作为债务人人权随时要求收回全部借款;而作为债务人的李某也应及时履行自己应尽的还债义务。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认出时效期间为二年”,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你去年到今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说明你已知道你的债权遭受不法侵害。据此可知,你的这一债权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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