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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培训练习题十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01-24   【

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培训练习题十

  一、论述题

  试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案例分析

  1.唐某为防止自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偷盗或被牲畜破坏,便在葡萄园周围架设一条距地面50厘米高的裸体铝线,然后将铝线与胶皮线相连,又将胶皮线的另一端插在房内装有触电保安器的电盘插座上,电压等级为220伏。如果人、畜接触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人、畜伤亡。邻村的两名男童,一起到被告人家的葡萄园偷摘葡萄。其中一名抓着葡萄园北侧的裸体铝线,准备举起来从下边钻进葡萄园时触电倒地,唐某发现后立即切断电源,并对男童进行人工呼吸,将其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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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受领导之托前往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债务。王某只得长期住在甲公司所开办的招待所内,等候甲公司领导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某傍晚,王某躺在招待所床上边抽烟边看电视,烟头不慎掉在床上,把棉被烧了一个大窟窿。但王某不予理会,认为损坏甲公司的财物可以泄愤,基于此,他很快离开房间外出散步。不久,被烟头点燃的棉絮引燃了房间的易燃物,火势很快蔓延,宾馆二层全部烧毁,损失300余万元。

  问:对王某应如何定罪?

  3.汽车司机张某驾驶“130"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立即停车将被害人李某抬在自开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途中张突然停车,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致其死亡。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伤者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否相同?如何处罚?

  4.王某系某公安局警察,一日,王某下班回家后,将自己的配枪放在自家的抽屉,并且上了锁。然后,王某陪其妻子上街买东西。在街上,王某遇到一个以前的同学,两人交谈了很

  长时间。晚上王某和妻子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家中一片狼藉,很多贵重物品被盗。同时,王某发现自己放置配枪的抽屉也被撬,公安局配给他的“五四”式手枪也不见了。王某当时就下出了了一身冷汗。现场留有一定的犯罪痕迹,作案分子携带的作案工具和一顶帽子遗留在现场。由于害怕受纪律处分,同时怀着一种侥幸心理,王某暂时没有报告枪支丢手失,想自己查察。后盗窃王某枪支的犯罪分子在与他人争执过程中掏枪射死了对方,闹了人命。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2)王某在本案中主观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

  (3)如果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枪支后没有闹出人命,而是被王某找回,王某在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4)如果王某不是警察,而是某地质勘探队的队长,其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一、论述题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有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即可构成,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

  (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二、案例分析

  1.答: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定罪时可以定为私设电

  网过失致人死亡罪。

  (1)被告人唐某出于防盗的目的,在一般人、畜都可以接触的园地边沿私设电网,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虽然其安装了触电保安器,以为这样就可以避免人、畜死亡。但是他应当预见到保安器出故障时也会造成人、畜死亡的后果,由于他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终于造成了他人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正因为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应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罪。(2)唐某在电网伤人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将伤者送往医院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本题中唐某的私设电网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男童死亡的严重后果,唐某待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挽救措施只能说明其不具有故意伤人的恶意,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2.答:王某构成放火罪。

  从客观上看,王某先因吸烟不慎致使烟头落到床上,点燃棉絮,这是疏忽大意过失所致。但是,王某在发现棉絮已经燃起来之际,对自己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危险有义务加以消除,当时情况下他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为泄愤而不履行,任由火势蔓延,其有放火的不作为行为。从主观上看,王某在明知床上已经燃起来,有可能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拒不灭火,其主观心态已经由先前的疏忽大意过失转化为放任的间接故意,所以他存在放火罪的故意。主客观方面的上述因素决定了王某应对不作为的放火罪承担刑事责任。

  3.答:

  ①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超速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上将骑车人撞伤,属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②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不能得到及时抢救致其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的态度。

  ③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张某构成该二罪,应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4.答:

  (1)王某的行为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不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本案中,王某是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客观上枪支被盗以后就没有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后果上造成了人命。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丢失枪支不报罪。

  (2)王某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都是指行为人对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心态。如果行为人对结果是明知以后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则是一种故意的心态。如果行为人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或者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则是一种过失的心态。本案中,王某丢失枪支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及时报告是一种故意,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观是一种对结果的心态,则本案中王某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3)如果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枪支后没有闹出人命,而是被王某找回,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示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才成立犯罪。而是我国刑示第129条也明确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构成要素,因此,如果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枪支后没有闹出人命,而是被王某自己找回来了,则王某的行为由于被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4)如果王某不是警察,而是某地质勘探队的队长,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我国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内的司法警察和担负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国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人员则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营业行射击场;经省经及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配置猎枪的狩猎场等。本案中,如果王某不是警察,而是某地质勘察探队的队长,则其配备的用枪就不属于公务用枪,而是属于民用枪支,不具备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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