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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培训练习题九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01-23   【

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培训练习题九

  1.刘某与许某的妻子相好,为达到结婚目的,乘工地大伙干活的机会,在许某的饭菜中投了鼠药,许某发现饭菜有异味,就把饭菜倒了,另买了一些东西吃,后发现他倒过的饭菜被狗吃了,狗吃了就被毒死了。许某认为肯定有人在饭菜中下了药,许某就把此事告诉了刘某,刘某借机说此事是马某所为,因为马某与刘某、许某都有矛盾,然后刘某和许某联名写信,向公安机关提出马某涉嫌杀害许某,问刘某构成什么罪?

  2.甲某听说乙某家里有钱,便试图绑架乙某的女儿丁某以此来勒索钱财,某日甲某来到乙某女儿丁某所在的学校向该校正在上课的老师谎称丁某的奶奶在外地出车祸,需要见丁某最后一面,将丁某骗出学校,乘车赶到其老家,次日上午,甲某给乙某打电话,要他准备赎金50万元。但其多次打电话到乙家勒索赎金无果。甲某带丁某从老家返回原地的途中,认为绑架未勒索到钱财,放了她又怕她告发,遂决意将丁某杀害。于是中途下车,采取捂嘴、卡颈等手段将丁某杀死,把尸体抛于水沟,又把丁的书包扔到菜田内,拦车逃离现场。甲某杀害丁某后,仍继续向乙家打电话勒索赎金,后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丁某系生前被他人捂嘴、卡颈所致窒息死亡。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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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甲某,男,现年25岁,四川省成都郊区农民。1999年12月26日晚8时许,甲某在县城公路桥上乘一骑车人黄某(女,24岁)不备,突然把黄某推倒。黄与其搏斗,甲某把黄某推到桥下菜地中,拿出一把军用匕首威胁黄某,趁黄某惊恐之际抢走“诺基亚"手机一部,日本进口手表一块,现金2000元以及信用卡数张。接着,甲某以拳打脚踢、掐脖子等手段,致黄某昏迷后,将其奸污。为了灭口,甲某持匕首向黄的面、颈、腹、臀部猛扎数下,然后把黄的双手捆住,用黄的自行车压在黄的身上。甲某认为黄某已死,即逃离现场。后来黄某被一农民发现,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脱险,但是黄某因刺激过度而精神失常。经诊断,黄某的面、颈、腹、臀部有15处刀伤,鼻骨骨折,左骨关节扭伤。本案中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4.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农药。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李对张之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5.被告人赵某,男,37岁,养殖经营花卉的个体专业户。赵某因自家院内养殖的花卉在晚上常被人偷走,在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均告无效后,赵于1998年5月沿着自家的院墙里侧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网。他怕电死人,将安装电源插销上的一块铜片掰掉,只接通火线,以为这样不会电死人。铁丝电源接通后,他为了保险,又用手触动铁丝做了几次试验,自信不会把人电死。同年6月5日晚12时许,与赵同村的青年农民高某冒雨来到赵家墙外,准备偷花。高赤脚光背翻墙跳入院内,赤裸的上身正好碰在通电的铁丝上,高立即惨叫一声倒在地上。赵听见惨叫,忙开门出来,欲送高某到医院抢救,发现高某已经身亡。

  问: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6.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40尚未娶亲。1999年10月,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强迫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一辈子!”10天后,刘甲闯进柴房欲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该妇女奋力反抗,大声呼救。声音招来刘甲弟弟刘乙,妹妹刘丙。刘甲骂道:“笨蛋!看什么?还不赶快过来帮忙!”于是刘乙上前按住该妇女的脚,刘丙按住该妇女的手,刘甲对其实施了强奸。两天后,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刘甲手持两把菜刀,堵在门口扬言:“女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不拿钱休想放人!”双方僵持中,刘乙趁人不备,翻墙到村里大喊:“公安局到我家抢人了!”纠集了数十人将民警团团围住,达5个小时之久。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撤回。当夜刘甲与刘乙、刘丙商量,认为如果民警再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被收买的妇女卖掉,刘乙、刘丙表示同意,于是刘甲与刘乙连夜将被拐卖的妇女转移到邻县,托人以3000元将其卖掉,因买主手头现金不足,当夜刘甲和刘乙只取回2000元,剩余部分由刘丙3日后取回。

  问: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行为各构成什么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其各自地位如何?

  【参考答案】

  1.答: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诬告陷害罪。刘某为达到与许某妻子结婚的目的,而在许某的饭菜中投毒,是以投毒的方法进行的故意杀人行为,由于其投毒的对象只是针对特定的许某一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题中刘某出于嫁祸于人的目的,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诬陷是马某所为,并写信向公安机关告发,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另外,许某对刘某诬告的行为不存在明知,只是出于轻信而与刘某一同写信告发,属于一般的错告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2.答:甲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在本案中,甲某为了勒索乙某财物,拐走乙某的女儿,并以此要挟乙某50万元,在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勒索的行为,并且将丁某杀害,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某杀害乙某的行为已经包含在绑架罪中而失去了独立意义,因此甲某不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3.答: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其最初为了抢到钱财而用匕首威胁被害人,并抢走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劫罪,既遂。后其趁被害人昏迷又将其奸污,构成强奸罪。强奸完后出于灭口的意图,而实施暴力意图杀死被害人,其本以为将人杀死了,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被抢救脱险,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所以,对甲某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4.答:李与张在争吵中致使张产生服毒轻生的念头,虽然李没有用语言刺激甲某服毒,但是,在发现张服毒之后,李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并独自离开了张,致使张在李家中这种特定的环境里得不到及时的抢救,更进一步陷入了危险的境地,最终死亡。李某在特殊的环境下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他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其消极的躲避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答: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赵某在自己的花卉不断被人偷盗,要取防范措施又无效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家中的花卉再被人偷盗而私设了电网,这一行为不仅违反电力部和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设电网的规定,而且还因私设电网造成电死偷花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明显超出防止他人不法侵害的范围,已经构成犯罪。但是赵某为了确保电网不电死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直至确信不会电死人之后,才正式为电网接通电源,主观上并没有杀害他人的故意。至于客观上所造成的致高某死亡的结果,纯系其过于轻信其所采取的防范措施不会致他人死亡所致,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6.答:(1)刘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刘甲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转化为拐卖妇女罪,其整个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不应当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而应当适用《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为对其判处较重法定刑的量刑情节。同时刘甲将被拐卖妇女关在柴房长达十数日,非法剥夺、限制其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刘甲持菜刀以暴力相威胁阻碍公安干警执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2)刘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刘乙参与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策划,并参与出卖活动,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刘乙又聚集多人阻碍民警解救被收买的妇女,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由于刘某的整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转化为拐卖妇女罪,而且刘乙也参与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犯罪,因此刘乙协助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不以强奸罪论处,而应当作为适用拐卖妇女罪较重法定刑的量刑情节。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刘丙协助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

  (3)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她参与了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犯罪意图的形式,并以取回赃款的形式参与拐卖被收买妇女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4)刘甲、刘乙、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甲、刘乙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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