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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培训练习题七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01-22   【

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培训练习题七

  案例1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问题]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则本案中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作出拘留决定的西城区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自的决定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2)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西城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其二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适用刑事赔偿的案件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这类案件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特设的赔偿委员会裁决的,而不同于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因此,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的所谓司法最终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为定案的司法最终。

  (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对此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仅此而已,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

  (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并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

  (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主要的权利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特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2年的时效,应自1996年9月13日以后起2年,即1998年9月14日;如果这一天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最后6个月即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考点集成]

  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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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国家赔偿的范围

  1996年度,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1997年1月,当C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单。1997年5月4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随后放走了C公司货轮。此后,A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均遭拒绝。

  [问题]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否就此提起诉讼?

  (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海警支队在扣押A公司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免使货物变质灭失,同时,应及时将扣押的地点、扣押理由通知A公司,并及时就本案开始进一步的调查,及早作出处理决定。海警支队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保管变卖所得的义务。A公司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海警支队的行为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措施,A公司作为该货物的买主,针对该货物的扣押行为将直接影响A公司的财产权益,因此,可以作为原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C公司作为货轮的所有人,在其财产(货轮)被扣后,有权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实施扣押行为的海警支队。

  (3)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在知道海警支队作出扣押行为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而言,即应在1997年1月20日海警支队出具扣押清单并送达A公司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海警支队未向A公司送达该清单,则A公司的起诉时效顺延。因此,如果A公司在1998年9月提起诉讼,并主张未收到正式的扣押清单,且海警支队无法证明A公司此前三个月内已知道该扣押决定,则法院应当受理。

  (4)A公司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海警支队拒不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诉讼请求的时效为二年,即使自1997年1月20日算起,显然也没有届满。

  [考点集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3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A,欲将油运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关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增值税发票。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金。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个月有余。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

  [问题]

  若赵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市,那么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某户籍所在地——B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某户籍所在地——C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原因是《若干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考点集成]

  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即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4 行政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1999年10月9日下午,某县花边厂职工邹某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在该地的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的出租汽车刮了一下。为此林某和邹某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夫妇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邹某召集制锁厂职工尤某及其妹夫陈某等人于23时许,持刀闯入林某家,邹某殴打林某及其丈夫。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入林某家,捣毁林某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1999年11月1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邹某,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对尤某,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林某认为公安机关给自己行政拘留10天处罚过重,而仅给邹某10天拘留处罚和对尤某、陈某只处以警告处罚过轻,提出申诉。某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林某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何种司法审查标准?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具体作何种判决?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谁?

  [正确答案]

  (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尤某、陈某和邹某。因为林某是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经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某县公安局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邹某、尤某和陈某是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司法审查标准。因为在本案中,邹某,尤某,陈某多次进行大砸活动,其行为危害严重,而林某仅仅在扭打中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被告给予上述处罚显然与以上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相适应,构成显失公正。

  (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具体作如下判决:减轻林某的处罚,不适用限制人身权的拘留,而适用罚款或警告;加重邹某、陈某、尤某的处罚。陈、尤二人也应给予行政拘留。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尤某、陈某和邹某。

  [考点集成]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主要有四种:(1)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案例5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缺席判决

  A律师事务所为招揽更多的业务,实行按案件标的额为介绍案件的人提取一定的“案件介绍费”,并且对几个较为重大的案件,给予了“介绍人”一定数额的费用。由于在某一案件上通过这一办法将B律师事务所的案件揽走,B律师事务所对A律师事务所的这一行为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举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确认A律师事务所确有此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A律师事务作出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A律师事务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对A律师事务所的处罚,A律师事务所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合法,裁定不准许。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但经两次合法传唤,原、被告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继续审理被告新旧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哪一个?

  (2)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告虽然申请撤诉,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因此,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有效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2)在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都是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在原、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

  [考点集成]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但其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产生效力,则取决于原告是否同意而申请撤诉,并且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准许撤诉。符合以下条件,法院才能裁定准许撤诉:(1)提出撤诉的必须是原告或者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真正自愿。(3)必须在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提出。(4)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49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案例6 对超越职权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张某系一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199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问题]

  (1)县人民法院对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2)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

  [正确答案]

  (1)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县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处理违反了行政职权的分工负责原则,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行为。

  (2)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移送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考点集成]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规赋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行使权利;(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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