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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案例题七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1-27   【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案例题七

  一、简答题

  1.简述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

  2.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3.简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4.如何把握医疗事故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5.简述脱逃罪的构成特征。

  6.简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7.简述非法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特征。

  8.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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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1.答: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招摇撞骗,是指以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谋取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2.答:本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罪可以是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另外,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财物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原则上就成立犯罪,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所得数额较大的,不构成本罪,而以诈骗罪论处。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包括待遇、地位、荣誉或者玩弄女性。虽然,行为人在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时常常也会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但骗取财物往往不是招摇撞骗的主要目的。而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答: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招揽、引诱、拉拢、胁迫、调配等行为倡导、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统率、支配地位,对该组织起策划、决策、指挥作用。所谓参加,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仍予以加入的情况,包括积极参加,也包括一般性的参加。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立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或参加。

  4.答: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应当划清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的界限。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情况。在医疗意外中,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但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良后果的发生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所以不能构成本罪。

  (2)应当划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的事故。构成本罪的基础是医疗责任事故,而不是医疗技术事故。所以如果因医疗技术事故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不能构成本罪。

  (3)应当划清本罪与一般医疗责任事故的界限。两者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客观上都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两者的危害结果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应以一般医疗责任事故处理,而不能按本罪论处。

  5.答: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监管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即行为人从监狱、劳改农场、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留所以及其他合法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目的。

  6.答: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7.答: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之一的行为。所谓制作,是指通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印刻、洗印、摄制等方法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法将原已存在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以发行、批发、零售、转手倒卖等方式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陈列等方式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8.答: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策划、鼓动、串联、拉拢、欺骗他人,从而使其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活动出谋划策,安排偷渡的各项事务。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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